杭州市桃源中學章程
2023年12月29日經全體教職工大會審議,2024年1月2日經校長辦公會議通過,2024年1月5日經校黨支部委員會通過,報杭州市拱墅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自2024年1月10日起生效。
序 言
杭州市桃源中學于1999年創辦,2019年3月由杭州北苑實驗中學領辦;2021年7月與杭州北苑實驗中學組成杭州北苑教育集團,實行一體化管理,統一調配干部和教師。
學校依據本章程自主管理,深入推進依法治教和現代學校制度建設,不斷提升教育治理現代化水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現代教育發展需要,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學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學生與教職工合法權益,全面提高辦學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杭州市桃源中學,住所地址為杭州市拱墅區半山街道夏蓮路181號,郵政編碼310022。
第三條 學校由杭州市拱墅區教育局舉辦,經中共杭州市拱墅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設立,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為杭州市拱墅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學校為實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辦教育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面向杭州市拱墅區半山街道轄區招生,招生對象為學區內小學畢業生。辦學規模為三個年級36個班級,總體不超過1620人。具體執行杭州市拱墅區教育局每年下達的招生計劃。
第二章 辦學理念與學校文化
第五條 學校秉承“尚善致遠”的辦學理念,形成學校發展目標、師生發展目標,形成文化精神與辦學特色,把學校打造成教師體驗幸福生活和實現人生價值的平臺,學生享受快樂學習和創造美好未來的舞臺。
學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學校的公益性,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學校遵循教育規律,按國家要求和社會需求培養學生,保證教育質量,為造就適應未來社會發展所需要的人才提供基礎教育。
第六條 學校始終圍繞“辦人民滿意教育”的辦學宗旨,打造老百姓家門口的好學校,把桃源中學打造成為具有“江南文韻,浙江知名”的現代化初中。
學校在各項工作中滲透、指導和落實“尚善致遠”的辦學理念,創設一體化(國家、地方、學校)的“源遠”課程體系,倡導“求知、探索、自律、進取”的學風,致力于培養學生有能力適應并生存于不斷發展的社會,愛自己,勤于學習;愛他人,樂于合作;愛集體,勇于擔當并有追求卓越之心。
第七條 學校尊重每一位師生的個性特長,發揮每一位師生的智慧才能,使師生在學校學習中相互促進、持續發展。
學生培養目標為成為厚德敏行的擔當者,博學睿思的學習者,求真盡美的合作者和至善致遠的超越者。
教師發展目標為成為“敬業、合作、愛生、樂教”的教育者。
第八條 學校以“桃李滿天下,源遠自流長”為文化精神,追求求真務實的教育教學工作態度,關注每一位學生,也關注每一位教師,營造師生共學習、同發展,共促進、同幸福的氛圍,使桃源中學成為師生學習的樂園。
第九條 學校標識構圖取“源”字古篆書變體加盛開的花型為底紋設計,寓意“桃源”。
桃:寓意桃李滿天下,更有桃花一般高潔自守的品行;源:意指源頭、源泉、來源。二者相融意為:桃李天下之源泉。字體左邊是水川,所謂:“上善若水,水潤萬物遠而長,水利萬物而不爭”,體現學校教書育人的本質。字體右邊隱含了學生帶著學士帽的形象,寓意師生們堅守水的品格,弘揚水的精神,迸發水的力量,敞開水的胸懷,展現桃源人勇立潮頭、奔競不息的奮進之曲。
第十條 學校按照依法治校、規范辦學、自主發展的要求,定期制訂五年發展規劃,并形成和健全自評機制,促進學??沙掷m發展。
第三章 學校治理結構與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黨支部委員會領導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 學校黨支部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做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
學校黨支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團結帶領全校教職工推動學校改革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育教學、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養、選拔、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設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協助上級黨組織做好學校領導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等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計劃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師等人才培養、引進、使用、管理、服務和獎懲工作。
(五)領導學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識形態工作,加強學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推動清廉建設,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和紀律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八)討論決定學校其他重要事項。
學校黨支部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黨支部書記主持黨支部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支部重要活動,協調黨支部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支部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支部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
第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黨組織決議,依法依規行使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設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任免內設機構的負責人。
(三)負責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大力推進素質教育。
(四)負責教職工隊伍建設,促進教職工全面發展。
(五)負責學校財務、資產管理及基本建設,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六)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爭取社會各界對學校的支持。
(七)向學校黨支部委員會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支持學校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團組織等開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協助校長分管學校教育教學、行政等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進行民主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和評議監督權。凡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和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有關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的辦法,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學校設置辦公室、教務處、學生處、總務處等部門,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內設機構主要職能為:
辦公室:在校長室領導下,綜合協調學校事務。負責各類文件的運轉和管理工作;負責起草學校工作計劃、事業規劃、工作總結、重要報告和學校發文的審閱;負責學校重要會務、活動及重要事項的安排和督查工作;負責文秘、宣傳、信訪、保密、文書檔案及學校的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全校教職工的人事調配、定編設崗、崗位聘任、勞動工資、職務(職稱)晉升和考核獎懲等具體辦理工作;負責離退休教職工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學校的對外交流工作等。
教導處:在校長室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日常教學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學校的教學工作計劃,編排課程表和調配課任教師工作;負責建立教學管理制度,組織各項考試、競賽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學生學籍檔案,辦理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等手續;負責做好招生和編班工作,組織好學生畢業、升學報考工作;負責做好各種教育教學報表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組織公開教學活動;負責做好各種資料的訂購、發放工作;負責督促教研組長開展教研活動;負責教輔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學生處:在校長室領導下,全面負責學生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負責做好學校德育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學生守則和學生行為規范的落實;負責組織班主任的落實、培訓、管理和考核工作;負責指導年級組長做好年級管理工作;負責學生品德行為考核和各類先進的評選工作,指導班主任做好學生成長記錄和綜合素質測評,處理學生的違紀行為;負責做好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負責做好學生的科技、體育、衛生、藝術、勞動教育等工作。
總務處:在校長室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后勤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校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學校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學校經費的預算、年終決算工作;負責學校食堂的管理工作;負責教學物資采購、供應、保管和維護工作;負責學校的基建維修工作;負責做好校園環境的綠化、美化、凈化工作等工作;負責對門衛和校內保衛人員的管理;負責學校重大活動和節假日的值班、保衛和巡邏的工作安排和抽查;負責對學校安全、消防設備的管理工作,定期檢查學校各種設施,消除隱患,確保校產校舍和人身安全。
各內設機構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確保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術委員會,在學校教育科研的規劃制定、項目策劃與督導、成果評定以及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發揮咨詢、評議作用。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重大事項決策制,凡學校重大事項應在黨政主要負責人醞釀提議、充分調研與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由學校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由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凡屬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事項,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切實保障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向社會公開學校相關信息,以適當方式為學生及其家長了解學生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
學校建立檔案室和校史室,加強檔案資料的建設和管理,重視教育歷史物證遺存保護。各職能部門做好各類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校內維權制度,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包括校內權益救濟制度、校內申訴制度、爭議調解機制。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園制度,落實年度安全風險自我評估,制定完善校園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教育,組織安全演練,加強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實驗室、食品衛生、心理健康、國家安全、周邊環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學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發生。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鼓勵學生自愿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斷完善安全風險化解機制。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依法進行善后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記管理和審計等管理部門的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學校建立健全年級組、教研組、備課組等教育教學基層管理機制。
年級組長負責本年級的德育、教學工作,統籌教師分工與管理、年級教育活動、學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組長負責領導、組織教師進行集體教學研究。教研組定期開展教學研究活動,按學校安排參加各種培訓和學術活動,貫徹落實教學計劃,完成各項教學任務。
備課組長負責組織本組教師進行集體備課和教學研究活動,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堅持德育為先,實行全員德育,設學生處、年級組、班主任三級德育管理,建立黨支委員會主導、校長負責、群眾組織參與、家庭社會聯動的德育工作機制,實行課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動育人、實踐育人、管理育人、協同育人。
學校加強理想信念教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生態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公民意識教育等,積極引導學生養成良好政治素質、道德品質、法治意識和行為習慣,形成積極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質。
學校積極開展綜合實踐活動,每年假期組織青年志愿者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多途徑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學校團委根據上級團委和學校黨支部委員會的工作部署,做好團干部的培訓和督促檢查工作,有計劃地發展團員,辦好團校,認真上好團課;積極開展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團員青年參加政治學習,培養學生干部,組建和管理學生會,建立學校學生志愿者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班級管理以班主任為核心,對班級學生進行思想政治、基礎道德、個性心理的教育和培養;抓好班級風氣,建設有特色的班級文化和班級環境;指導班干部進行團隊管理,提高學生自治管理能力;指導學生養成衛生習慣,做好班級衛生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社團管理機制,充分發揮社團育人功能,支持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特色發展。建立健全學生社團管理辦法,依靠學生處、團委、音體美教研組等部門,重點抓好規范社團資格審查、章程審定、活動考核、年終評比等工作,推動學生社團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學校嚴格落實國家課程,優化完善地方課程,規范開發校本課程。立足學校辦學目標與特色,構建“五育并舉”的學校課程體系,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學校按照《浙江省義務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研制學校課程實施方案,確保開齊課程,開足課時;充分發揮學科課程和綜合實踐活動的整體功能,尊重人的成長規律和教育規律,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學有所長。
第二十七條 學校采用班級授課制,學校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為漢語言文字,推廣使用全國通用普通話和規范字。
學校嚴格執行課程計劃,按規定開設全部課程,不隨意增減課程門類、難度和課時,嚴格實行按表上課,嚴格控制學生在校時間和保證在學校體鍛時間,嚴格控制學生作業總量和學業檢測次數,并加強學生用書管理和教材教輔資料使用管理。學校對學習困難的學生進行跟蹤摸底,實行學校困難學生幫教制度。
第二十八條 課堂教學是學校課程實施的主要途徑,學校課程質量取決于教師的課堂教學質量。學校要求教師貫徹“雙減”精神,課堂教學管理應做到授課清晰、教學方式多樣化、任務導向明確、引導學生投入學習過程,并能以符合學生實際學業水平的教學難度進行確保大多數學生學習的成功習得,且能用鼓勵多元的評價手段來促成課堂師生的和諧氛圍。教師能夠有效預見和處理課堂中學生出現的各類狀況。
第二十九條 學校嚴格執行有關學校體育、衛生工作的法律規章,通過日常體育活動以及各類體育競賽活動增強學生體質,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健身習慣與基本的運動技能。
學校通過體育課、體育大課間活動、課外活動等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每年舉辦一次體育運動會和多次體育單項比賽。
學校建立醫務室,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定期體檢,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及食物中毒。學校完善衛生工作制度,不斷改善環境衛生條件,在校園內全面實施禁煙。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心理輔導站,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配備專職教師開展工作。加強學生和教師團體的心理輔導,促進師生心理健康發展。
第三十一條 學校堅持五育并舉,從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評價學生,不以學習成績排列名次,不以學生考試成績作為衡量教學質量、評定教學工作的唯一標準。學校每學期開展藝術、科技、勞動等教育活動;結合學校社團、市區藝術節、市區科技節、勞動實踐,開展系列化專題活動;持續加大藝術、科技、勞動教育方面的經費投入和師資培養。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融媒體信息中心,負責學校數字化校園建設,做好電視、廣播、網絡等校園信息系統的更新與維護;負責學生學業成績的信息跟蹤和技術性分析,向校長室提供數據,從而實現教育教學信息化,為提高學校教學質量服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學校倡導民主、自由、科學的研究氛圍,鼓勵教師著書立說。
第五章 學生
第三十四條 學校按就近免試入學的原則,招收學校服務區內適齡少年入學,實行秋季始業。不屬學校服務區內的新生,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入學手續。凡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本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本校學籍。
第三十五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與學校、班級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和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
(四)在品行和學業成績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中小學生守則》,遵守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學生行為規范要求;
(二)尊師愛校,團結同學,參加集體活動,促進身心健康,養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承擔在學生自治活動中當選職務的相應職責;
(五)愛護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照省、市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實行學籍管理,健全學籍檔案,嚴格轉學、休學、復學等手續程序。學校對修完修學年限內規定課程且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成長檔案,對學生實施綜合素質評定,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每學期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均表現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或進步顯著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并記入學生本人檔案。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視情予以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學校對符合入學條件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落實資助政策提供助學金資助。
第四十一條 學校支持學生自治,鼓勵學生參與校園民主管理,通過建立學生會組織,保障學生自主管理和學生合法權益。學生干部一般通過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評教、評校制度,支持學生參與班級和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為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合法權益,學校及教職工應當做到:
(一)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充分發展。不得歧視學生。
(二)尊重學生人格。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嚴禁用諷刺、威嚇等方式給學生心理造成傷害。
(三)尊重學生隱私。保護學生個人信息,未經學生及其監護人同意,不得隨意使用、披露學生個人隱私。
(四)不得非法收繳學生財物。為保護學生安全、保障校園秩序,可以對學生違紀的相關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但應及時與監護人聯系。
(五)不得隨意處分學生。處分學生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聽取學生及其監護人的意見,并舉行聽證。
(六)保障程序權利。實施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有國家規定學生享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申請聽證或者其他程序權利之情形的,應當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職工
第四十四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公開招聘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學校根據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崗位數和崗位任職條件及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相關規定聘用教職工,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對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和績效工資制度。
第四十五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參加教育教學科研、學術交流,加入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五)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重大事項有知情權;對不公正待遇或處分有申訴權;
(六)使用學校設施設備、圖書音像資料及教育教學用品;
(七)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學校工作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識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弘揚愛心與責任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踐行以生為本理念,終身學習,與時俱進,不斷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條 其他職工按照合同履行崗位職責,學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學校制定教師專業發展、師訓計劃,鼓勵和支持教師參與學術研究、考察交流和進修培訓,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第四十九條 學校保證教職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幫助解決教職工遇到的實際困難。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選配、聘任、培訓、考核、評優等制度,切實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提升敬業精神、教育理念和業務能力。
教師應當遵照《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履行職責,完成任務,享受相應待遇與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業務檔案,每年對教職工的職業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和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轉崗、解聘、晉級、獎懲等的依據。
學校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考核、職務評聘、進修深造和評優評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在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方面表現優異、業績突出者予以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誤和不良影響的教職工,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教育和懲處。
第七章 學校經費、資產
第五十三條 學校開辦資金為人民幣10萬元。
學校具體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條 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校應積極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對造成損壞的依法追究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建立賬目,落實專人管理,定期清點,及時做好變更、增減手續。
學校向教職工和學生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有計劃地進行學?;窘ㄔO和維護修繕工作,并及時檢查、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學校加強對體育館、科學館、圖書館、實驗室、勞技室、計算機房等專業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教學設施、儀器設備、體育器材、圖書音像資料的使用效益,防止閑置和浪費。
第五十六條 學校如遇因政府規劃調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遷址、合并、分立或終止時,應當及時制訂保護學校資產安全的方案,并依法進行資產清算。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學校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實行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
學校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學校依法向政府部門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經批準后執行,并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學校嚴格執行收費政策,規范收費行為,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各項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學校依法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建立使用制度,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學校與家庭、社會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主動與社會、家庭聯系溝通,加強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的育人體系建設,形成教育合力。
學校遵循民主、公開、自愿原則,組織家長選舉成立家長委員會。學校建立與家長委員的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學校發展規劃及其進展、教育教學工作情況,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和幫助。家長委員會在學校的指導下履行參與學校管理、參與教育工作、溝通學校與家庭等職責。
第六十條 學校主動與學生家庭建立聯系,運用家長學校、公眾號專欄等形式指導、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
學校建立教師與家長的日常聯系機制。教師特別是班主任應密切聯系家長,做好家庭訪問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第六十一條 學校通過加強內部建設,樹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所在區域內發揮自身優勢和積極作用,服務于學習型城市建設。學校依托社區,開發社區教育資源,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為學生創造服務社區和實踐體驗的機會。學校配合社區開放校內文化設施和體育場地。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靠半山街道辦事處、半山云錦社區、半山派出所共同開展校園及周邊地區的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對行為偏差學生的教育,建設平安文明校園。
第六十三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或其它形式聯系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發揮宣傳、橋梁、教育、助學、咨詢等作用,促進學校發展。
第六十四條 學校開展校際互動合作,開展國際教育合作與師生交流,不斷擴大對外交流,拓展教育視野,提升辦學水平。
第九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六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條 學校終止,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七條 學校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統領下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依照民主程序進行規章制度的立、改、廢。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校黨支部委員會通過,報杭州市拱墅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自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及上級規范性文件政策執行。如有抵觸處,以法律法規及上級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七十一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并,或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按程序進行修訂。
章程修訂需由校長辦公會議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方可進行,修訂程序和生效條件參照本章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由校黨支部委員會負責解釋。